國務院、省政府明確紅十字會抗震救災捐款使用規(guī)定
國務院辦公廳2008年5月31日《關于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第三條規(guī)定“紅十字會等公募基金會接收的非定向捐贈資金可根據抗震救災需要和災后恢復重建計劃,自行安排使用并報民政部門備案,但不得用于增加本機構的原始基金?!?/DIV>省政府副省長史和平、李小敏分別在“省紅十字會關于明確紅十字會募捐款使用撥付方式的請示”上批示,同意按省紅十字會意見操作。明確“紅十字會接收的款物不宜直接交給政府或有關部門,而應由紅十字會系統實施。因此,各市政府援助任務中由紅十字會承擔的部分,當地紅十字會將款匯省紅十字會,由省紅十字會按照省政府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和確定的價格,直接與企業(yè)結算。同時,由紅十字會用捐款承擔的部分,可在適當位置噴上紅十字標志,標明xx市紅十字會援助,以對捐贈者有滿意的交待?!?